question-icon 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是否能够并存?

我对用益物权不太懂,现在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用益物权和用益物权能不能同时存在呢?比如一个人有一块地的某种用益物权,另一个人能不能对这块地同时享有另一种用益物权呀?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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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益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从法律原理和规定来看,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在一定情况下是能够并存的。以地役权为例,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供役地人在为需役地人设立地役权后,自己仍然可以在该土地上享有其他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里并没有限制供役地人不能再享有其他用益物权。 再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流转,在流转期限内,受让方获得土地的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而原承包方仍然保留土地承包权这一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就表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同的用益物权可以并存。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用益物权都能并存。因为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性,如果两种用益物权的内容相互冲突,无法同时实现,那么就不能并存。例如,一个人已经取得了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该土地进行建设和使用,那么其他人就不能同时在这块土地上再设立一个完全相同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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