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益物权和租赁权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遇到了用益物权和租赁权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各自有什么特点和适用场景。比如我租了个商铺,这是租赁权,那用益物权又体现在啥地方呢?希望能搞明白这两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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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你虽然不拥有这个东西的所有权,但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来使用它并从中获得收益。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范围。 租赁权则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当你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租下房子或者商铺等,你就获得了在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或商铺的权利。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它是基于你和出租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就规定了租赁权的基本内涵。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对世性、排他性等特点。而租赁权是债权,其效力主要约束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其次,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用益物权的取得一般需要经过法定的登记等程序,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经过出让、登记等手续。而租赁权通过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即可取得。再者,权利的期限也不同。用益物权的期限一般较长,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可达三十年、五十年甚至七十年。而租赁权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最后,权利的稳定性也有差异。用益物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除非法定原因,一般不会被随意剥夺。而租赁权相对较弱,在一些情况下,如出租方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可能会影响租赁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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