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上权和土地租赁权有哪些不同?

我在研究土地相关权利问题,对地上权和土地租赁权有点混淆。不太清楚这两种权利在实际应用中,到底在哪些方面有差异,是权利范围、使用期限,还是其他方面呢?想了解下它们具体的不同之处,好做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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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和土地租赁权有诸多不同之处。 首先,从权利性质上看,地上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这意味着它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特征。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而土地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简单说,地上权人对土地的支配力更强,土地租赁权人更多是基于租赁契约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物权受物权法保护,债权主要受债法中有关租赁的法律保护。 其次,成立要件有别。地上权作为物权,要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要求高于土地租赁权,比如通常需要登记、书面形式等。这是为了确保地上权的稳定性和公示性,让他人知晓权利的存在。而土地租赁权的成立相对灵活,并不一定严格要求这些形式。 再者,存续期间不同。地上权的存续期间一般要长于土地租赁权。地上权人基于长期利用土地进行建设等目的设立权利,所以期限通常较长。土地租赁权多根据租赁双方约定,期限相对灵活但一般较短。 然后,关于地租。地上权不以支付地租为必要条件,即使约定了地租,即便出现不可抗力妨碍土地使用,地上权人也不能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土地租赁权必然以支付租金为要件,而且因不可抗力妨碍承租人使用土地时,一般可以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 另外,让与性也不同。地上权人一般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还能以其权利设定抵押,这源于它的物权特性。土地租赁权在转让权利(转租)时会受到诸多限制,尤其是需要得到土地所有人的允许。 最后,土地所有人的义务不同。地上权人无权请求土地所有人进行土地修缮。在土地租赁权关系下,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履行修缮义务。 相关概念: 地上权: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工作物及种植林木的权利。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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