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和租赁合同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土地使用相关的事情,遇到了地役权和租赁合同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权利性质、设立方式、期限等方面有哪些区别,想了解清楚以便更好地处理我的事务。
展开 view-more
  • #地役权
  • #租赁合同
  • #用益物权
  • #债权关系
  • #土地使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地役权和租赁合同存在诸多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从概念上看,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为了方便自己使用土地,和别人约定使用其土地的某些权益。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就像是您租房子,房东把房子交给您住,您给房东租金。 在权利性质方面,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就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地役权一旦设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租赁合同是一种债权,主要是基于合同双方的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 设立方式上,地役权的设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合同则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多种形式订立。对于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期限方面,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