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地役权吗?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了留置权和地役权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有点像,但又不太确定。我想知道留置权是不是地役权啊?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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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不是地役权,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此时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甲的汽车,在一定期限后若甲仍不支付费用,乙可以依法将汽车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来获得修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地役权则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例如,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方便,与相邻的乙协商,在乙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自己通行,甲为此向乙支付一定费用,这时甲就取得了地役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从上述概念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留置权主要涉及动产的占有和优先受偿,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而地役权是基于不动产的利用关系产生的用益物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设立的。所以,留置权和地役权在权利性质、设立方式、客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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