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遇到了合同方面的困扰,手里有一份合同,不太确定它是租赁合同还是保管合同。想了解一下这两种合同具体有啥区别,比如在权利义务、费用等方面,这样我就能准确判断手里这份合同的性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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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定义上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把东西交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付费。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也就是一方帮另一方保管物品。 在合同目的方面,租赁合同的目的是让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例如租房子,租客可以在房子里居住、生活,甚至可以在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转租等获得收益。保管合同的目的则是保管物品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在约定时间将物品返还给寄存人。 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讲,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并且在租赁期间不得随意干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合理使用。承租人则有按约定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物以及在租赁期满后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要妥善保管保管物,未经寄存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保管物。寄存人则需要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如果有约定),并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特殊情况等。 在费用方面,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租金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等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果是有偿保管,寄存人需要支付保管费;如果是无偿保管,保管人则不收取费用,但仍需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七百零三条规定了租赁合同的定义,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保管合同的定义。这些规定明确了两种合同的基本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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