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与合伙合同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涉及到租赁合同和合伙合同。我不太清楚这两种合同在实际应用中的差异,比如在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等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详细了解下它们之间的区别,以便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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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与合伙合同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合同目的来看。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把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目的是让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临时使用和收益权,像我们租房子居住或者租场地做生意就是这种情况。而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比如几个人一起合伙开公司、做项目,目的是共同开展事业并从中获利。 其次,合同主体关系有别。在租赁合同里,出租人和承租人是租赁关系,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简单。出租人主要就是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承租人则要支付租金并且合理使用租赁物。而合伙合同主体之间是合作关系,各方在合作事务中有较多的互动、协商以及共同决策过程,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大家要一起为了共同目标努力,一起参与经营等事务。 再者,合同标的不同。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租赁物,像房屋、车辆等有体物。而合伙合同的标的更多是一种合作项目或合作行为,不局限于有体物,比如一起研发某个软件、开展某项服务等。 另外,风险承担方面也不一样。租赁合同中,除特殊约定外,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主要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承担自身经营使用中的风险,比如租的房子因不可抗力损坏了,一般是出租人承担修复等风险 。但在合伙合同里,各方共同承担合作项目的风险,比如合伙开的公司亏损了,合伙人都要分担损失。 最后,在收益分配上,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伙合同中是按照合伙人的约定来分配收益,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通常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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