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中亏损弥补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开了一家企业,前几年经营不太好出现了亏损。现在企业开始盈利了,我想了解下在企业所得税法条例里,之前的亏损能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弥补呢?我不太清楚这个亏损弥补年限的具体规定,怕错过弥补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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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的亏损弥补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发生亏损后,允许用以后年度的盈利来抵减这些亏损,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意味着企业当年的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开始,在连续的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一年的盈利去弥补之前的亏损。如果在五年内没有完全弥补完亏损,剩余未弥补的亏损就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了。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自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还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准确计算亏损金额和弥补金额,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实填报。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会计凭证和纳税申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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