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与储藏合同有哪些区别?
最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涉及到租赁合同和储藏合同。我不太清楚这两种合同具体有什么不同,担心自己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会出现问题。想了解它们在各个方面,比如合同目的、主体、标的物等方面具体有哪些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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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和储藏合同(准确说是仓储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首先,合同目的不同。租赁合同,简单来说,是让承租人能使用和收益租赁物,比如租房子用来自己居住生活,或者租设备用来生产获取收益。而仓储合同呢,就是存货人把货物交给保管人帮忙保管,重点在于货物的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其次,合同主体有差异。租赁合同里,出租人一般是租赁物的主人或者合法占有者,承租人就是使用租赁物的人。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是专门做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或者组织,要有相应的仓储条件和资质才行。 再者,合同标的物不一样。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范围比较广,不动产像房屋,动产像汽车等都可以。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且通常是特定化的物品,比如一批特定型号的电子产品等。 最后,有偿性也不同。租赁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比如朋友间免费借用房屋居住。但仓储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因为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就得支付仓储费。 总之,了解这些区别,能帮助我们在不同场景下正确选择和运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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