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
我最近了解到居住权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它在法律上的性质。听说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想确认下是不是这样,也想知道为什么这么界定,这对我的居住权益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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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确实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你虽然不拥有这个东西的所有权,但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方式来使用它并从中获得一定利益。 而居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就是说,居住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者特定条件下,占有并使用他人的住宅,来满足自己生活居住方面的需求。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它可以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即便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比如房屋被买卖或者继承等情况,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期限内,依然可以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房屋新的所有权人不能随意赶走居住权人。这就为一些特定人群,如老年人、离婚后暂时没有居住场所的一方等,提供了居住保障。 同时,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一般要通过书面合同或者遗嘱等形式进行约定,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样可以确保居住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也能让居住权人更加安心地行使自己的居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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