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经常不回家,离婚时算过错方吗?
我和老婆结婚几年了,她经常不回家,也不怎么管家里的事。现在我想离婚,可不清楚她这种经常不回家的情况,在法律上属不属于过错方。要是属于过错方,在财产分割这些方面是不是对我有利些,所以想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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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判断离婚时一方是否为过错方,需要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过错方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特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或道德准则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所说的重婚,就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单纯女方经常不回家这一行为,并不直接对应上述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但是,如果女方经常不回家的原因是与他人同居,那么这种情况下女方就构成了法律规定的过错方。因为与他人同居破坏了夫妻之间应有的忠诚义务,严重损害了配偶的权益。又或者女方经常不回家,导致对家庭成员(比如孩子或者老人)不管不顾,达到了遗弃的程度,那么也可以认定女方为过错方。然而,如果女方只是因为工作原因、学习培训等合理事由而经常不回家,且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过错行为,一般不能认定其为过错方。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割等通常还是会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比如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但不会因为其经常不回家这一单一行为而判定其为过错方并给予对方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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