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经常不回家且起诉离婚,这种情况算分居吗?能否成立?
我老婆经常不回家,现在她还起诉要和我离婚,说我们已经分居了。我不太懂,她这样经常不回家的情况真的能算分居吗?在法律上这种说法能成立吗?我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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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上“分居”的概念。分居指的是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一般来说,判断是否构成分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二是分开居住的时间要达到一定期限。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明确了分居离婚的法定情形。 回到你遇到的情况,女方经常不回家且起诉离婚,这并不一定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如果女方不回家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而并非是因为与你感情不和,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分居。比如女方被单位派到外地长期出差,或者去外地进修学习,这显然不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即便女方不回家是因为感情不和,但如果没有达到连续满二年的时间,也不符合法定的分居离婚条件。同时,主张分居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分居的事实,比如在外租房的合同、居住小区的证明、证人证言等。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女方经常不回家且起诉离婚,就认定为法律上的分居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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