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益物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我最近听说了物权的善意取得,主要是针对所有权。但我不太清楚用益物权这方面,像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些用益物权,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展开 view-more
  • #用益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关于用益物权能否善意取得,我国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虽然该条主要是围绕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但从立法精神和实践情况来看,部分用益物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例,如果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受让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同时满足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经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等条件,那么第三人就有可能善意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可流转性,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允许其在符合条件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再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适用善意取得。比如,转让方没有处分权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是善意的,并且按照规定支付了合理的费用,同时完成了相关的流转程序,那么受让方也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然而,并非所有的用益物权都能适用善意取得。例如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其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紧密相连,通常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和流转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主要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所以不适合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来变更权利主体。 总之,部分用益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不同类型的用益物权因其性质和法律规定的不同,在适用善意取得时会存在差异。在实际交易中,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权利来源和相关手续,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