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该如何确定?


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正确地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况下复议机关的确定方式。 首先,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有两种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例如,如果您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既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其次,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因为这些部门的管理体制较为特殊,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再者,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若您对乡政府的某个决定不服,就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此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另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中有明确表述。 最后,对于其他情形,比如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总之,确定复议机关要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定要准确找到复议机关,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