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发生工伤后自行转院治疗,医疗费该由谁负担?

我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一开始在一家医院治疗。但治疗过程中,我觉得这家医院的治疗效果不太好,就自己转到了另一家医院。现在涉及到医疗费的问题,我不知道这转院后的医疗费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自己,还是单位,还是工伤保险基金呢?想了解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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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自行转院治疗,医疗费的承担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挽救生命或者避免严重损害后果而转院,这种转院行为虽然是私自进行,但只要符合合理医疗需求,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承担医药费。这是因为保障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例如,职工工伤后情况危急,当前医院无法提供必要的急救措施,为了保命自行转院到有条件的医院,这种情况就符合上述条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然而,如果不符合紧急必要的情况,工伤职工未经原医疗机构同意且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而私自转院,这种情况下转院所产生的额外医药费用可能需要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因为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用报销通常是建立在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和治疗流程之上的。比如职工只是觉得原医院环境不好,在伤情稳定且无必要的情况下自行转院,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可能就需自己承担。用人单位如果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医疗等费用,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私自转院费用,用人单位也没有承担的义务。 相关概念: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的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负责承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在工伤保险中负责对工伤认定、费用报销等相关事宜进行审核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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