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报不了的医药费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工伤报不了的医药费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各省份对此也可能有不同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工伤保险目录外但合理必要的治疗费用** 工伤保险有其报销范围,若因治疗需要,产生了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且这些费用是合理必要的,那么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因为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规定不能剥夺工伤职工合理的治疗权益,用人单位承担这部分费用是基于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保障。例如,在某些特殊病情下,为了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使用了目录外的药品,这种情况下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工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不合理费用** 如果是因为职工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产生不合理的医药费,比如职工在治疗过程中,故意要求使用高价非必要药品等,这种情况下职工自身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未报销的费用。因为这种行为不符合工伤治疗的合理性原则,所以相应后果应由职工自己承担。 **三、基金方原因导致的未报销费用** 如果是工伤保险基金计算错误等基金方的原因导致部分费用未报销,经过申诉核实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费用。 **四、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 - **浙江省**: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所以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若用人单位不愿承担的,只能由员工个人承担。 - **吉林省**: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案例**:单位帮员工垫付工伤医疗费,但部分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未能报销,单位要求员工返还未报销的费用,最后一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单位的诉讼请求,员工应当返还单位相应费用。法院认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产生的医疗费用应根据相关目录及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报销部分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 - **四川省成都市案例**:公司帮员工垫付的医药费有部分工伤保险基金未能报销,公司起诉要求返还,法院没有支持单位要求员工返还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单位虽然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员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支出系其人身遭受伤害后善后处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医疗费中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