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对治疗所需超目录部分医疗费不用承担责任吗
我在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治疗期间有些费用超出了工伤保险目录范围。现在公司说这部分费用要我自己承担,可我觉得不合理。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工伤职工对治疗所需超目录部分医疗费真的不用承担责任吗?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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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一般对治疗所需超目录部分医疗费不承担责任。 首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让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工伤职工在事故中的过错。这意味着不能因为职工在工伤中有过错,就剥夺他们应有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费。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虽然这里说的是符合目录的费用从基金支付,但不能就此推断超目录费用由职工承担。 从立法精神看,工伤保险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不是让用人单位缴纳保险后就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完全免责。比如,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受益方,对劳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职工受伤治疗产生的超目录费用,用人单位有责任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虽存在差异,但多数情况下,如果超目录费用与治疗工伤有直接关联,不是职工故意使用高档进口药物等不合理情形,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在急救、抢救期间,用药、诊疗范围不受“三个目录”限制,由医疗机构根据救治需要实施救治,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超目录费用,职工也不应承担。所以,一般来说工伤职工对超目录部分医疗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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