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哪些主体具有管辖权?
我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但不清楚到底该向哪个机关提出申请,不知道哪些主体是有管辖权来处理我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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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管辖权是指不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简单来说,就是当你不服某个行政行为要申请复议时,应该向哪个具体的机关去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你对县公安局的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你对当地海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就只能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你对乡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就应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还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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