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是双休,后来公司要求周六上班,员工离职了,这种情况算是被迫离职吗?
公司原本和员工约定的是双休,后来却要求周六上班,员工觉得不合理就离职了。现在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否能认定为被迫离职,以及如果是被迫离职,自己能有哪些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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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通常可以算作被迫离职。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被迫离职。被迫离职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节,迫使劳动者不得不辞职的情况。在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与职员约定实行双休制,之后却要求职员在周六照常工作,这属于违反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合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条件”就包括工作时间等相关约定,公司擅自改变工作时间安排,可视为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其次,关于员工在此种情况下离职的权益。员工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原订的劳动合同继续维持其就业关系;同时,也可依法主张用人单位由于违规行为而向其支付双倍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应当根据职员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即向该职员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若已实际工作满六个月但未满一年者,则对应计算为一整年,以此类推;如未满六个月,则需要向该职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费用。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员工选择以被迫离职主张权益,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公司要求周六上班的通知、沟通记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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