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适用善意取得?
我在交易中担心对方可能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况,又不太清楚善意取得的规则。我想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形下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这样我在交易时就能更谨慎,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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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但在一些情形下,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 首先,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不适用善意取得。例如毒品、枪支弹药等,这些物品本身就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禁止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作出具体法条表述,但从立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整体体系来看,禁止流通物的交易本身就是违法的,自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合法的交易秩序,而禁止流通物的交易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表明,对于遗失物,原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有追回的权利,而不是让受让人通过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 最后,盗赃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在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中,盗赃物与遗失物类似,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原权利人权益的考虑,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盗赃物的取得本身就是通过非法手段,不能让非法的交易行为通过善意取得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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