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和所有权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学习一些法律知识,看到用益物权和所有权这两个概念,有点分不清楚。我想知道它们在实际生活中有啥不同,各自有什么特点,以及在权利行使方面有啥区别,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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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意义、权利内容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对某样东西拥有完全的控制权,你可以决定怎么用它、什么时候卖它等。这是一种最全面、最完整的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比如,你买了一套房子,你就拥有了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你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把它租出去收取租金(收益),甚至可以把它卖掉(处分)。 用益物权则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虽然不拥有物的所有权,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农民可以通过承包的方式获得土地的用益物权,在土地上种植庄稼并获得收益,但农民不能随意买卖土地。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的主体是物的所有人,而用益物权的主体是非所有人。其次,权利内容不同。所有权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而用益物权主要是占有、使用和收益,一般不具备处分权。最后,权利期限不同。所有权是无期限的,只要物存在,所有权就存在;而用益物权通常是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后,用益物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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