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我名下有套房子,最近在考虑把房子的一些使用权益利用起来。我就想,我既是房子的所有权人,能不能同时也是房子的用益物权人呢?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两者能不能为同一人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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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在通常情况下不是同一个人,但存在特殊情形可以是同一人。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用益物权和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对物拥有全面的、绝对的支配权。而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是所有权人将自己的物交给他人使用、收益,此时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是不同的两个人。 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他人所有”,体现了通常情形下两者主体的分离。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可以是同一人。比如,当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同时又以用益物权人的身份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时,就出现了两者为同一主体的情况。虽然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但也表明法律并不绝对禁止两者主体的重合。所以,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在特殊情形下是可以为同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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