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和居住权哪个更大?
我有一处房子,别人说他有这房子的使用权,可我又给另一个人设立了居住权。现在两人起了争执,都觉得自己对房子的权益更大。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使用权和居住权到底谁的效力更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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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使用权和居住权谁的效力更大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使用权是指对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它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权人可能基于租赁、借用等多种合法方式获得对物品或不动产的使用权利。例如,你租了一套房子,那么在租赁期间,你就拥有这套房子的使用权,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该房屋。不过,使用权的来源和范围通常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一般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居住权是一种法定的物权,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对抗性。 从法律层面来讲,居住权的效力通常要大于一般的使用权。因为居住权是一种物权,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特性。一般的使用权往往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当居住权与基于合同产生的使用权发生冲突时,居住权人可以对抗基于合同取得使用权的人。例如,房屋所有权人给他人设立了居住权,之后又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居住权人可以在居住权期限内对抗承租人的使用权。但如果是基于物权性质的使用权,比如宅基地使用权等,情况会更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总之,在大多数情况下,居住权的效力会优先于一般的基于合同产生的使用权,但具体问题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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