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人是否享有居住权?
我租了一套房子,住进去之后有人说我没有居住权。我就很疑惑,我付了租金租房子,难道不应该有居住权吗?我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讲,租房人到底有没有居住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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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租房人是否享有居住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来说,居住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需要通过特定的方式设立。 而租房,本质上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一种债权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房关系中,承租人获得的是对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权,其权利来源是与出租人的合同约定。 一般情况下,租房人不享有居住权。因为居住权的设立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只有签订了书面居住权合同并完成登记,才能获得居住权。 不过,如果在租房合同中,双方特别约定为承租人设立居住权,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那么此时租房人就享有居住权。否则,租房人仅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是合同债权,而非居住权这种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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