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全责事故后怎样获得合理赔偿?


在对方全责的事故中,要获得合理赔偿,需了解以下方面: 首先是赔偿的顺序。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相关规定也保障了这一赔偿顺序。 接着是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 1.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确定。要是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需承担举证责任。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不过,器官功能恢复训练必要的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能和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而定。误工时间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护理人员为一人,不过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且要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若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 残疾赔偿金: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要是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后,如果和对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还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在诉讼过程中,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等就医费用票据、收入状况与误工之间证明等 。 相关概念: 强制保险:是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在交通事故中能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赔偿 。 商业保险:车主自愿购买的保险,根据合同约定在强制保险赔偿不足时进行补充赔偿 。 伤残系数:用于衡量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的等级,会影响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