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也就是说,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另行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种担保物权就会自动设立。这与约定担保物权不同,约定担保物权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等方式自行约定设立的。 在我国,法定担保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简单来说,比如你是一个修车师傅,帮别人修了车,对方却不给修车费,你就可以把车扣下,等对方付了钱再还给他。如果对方一直不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你可以把车卖掉,用卖车的钱来抵修车费。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其次是法定抵押权。在建设工程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建筑公司工程款,建筑公司就有权对所建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然后用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自己的工程款。 此外,在船舶、航空器等特殊领域也存在法定担保物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不需要登记,它随着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的产生而产生,并且具有很强的优先性,在船舶拍卖等情况下,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往往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