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在探讨流浪狗伤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动物致人损害通常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一原则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于流浪狗而言,情况相对复杂。一般来说,如果流浪狗是被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虽然动物被遗弃或者逃逸了,但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曾经具有管理和控制的能力,他们对动物的特性和可能造成的危险是有一定了解的。所以,当这些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伤人时,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因为抛弃了动物就免除责任。这同样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然而,要是无法找到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这时候情况就有些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长期投喂流浪狗的人,这个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事实上的管理人。因为长期投喂行为使得流浪狗产生了依赖,并且长期投喂人对流浪狗的活动范围和习性等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其对流浪狗有了管理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管理人,在流浪狗伤人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流浪狗伤人的地点是在特定的场所,比如小区、商场等,而这些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流浪狗进入或者驱赶流浪狗,那么他们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流浪狗伤人后,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可能是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能是长期投喂人,也可能是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或者是多方共同承担。在遇到流浪狗伤人的情况时,受害人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的索赔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