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物权期待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物权的事务时,听说了物权期待权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构成物权期待权,希望了解一下它具体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在实际情况中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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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期待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物权期待权指的是当事人对物权的取得抱有期望,在一定条件成就时可能获得物权的一种权利状态。它不是现实的物权,但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一般来说,物权期待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基础,比如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法有效的合同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理的交易关系,是物权期待权产生的前提。 其次,买受人已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通常是支付了部分或全部价款。比如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或者全部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里就体现了履行付款义务对物权期待权的重要性。 再者,对标的物要有实际的占有。以房屋为例,购房者拿到房屋钥匙并实际入住使用等。占有行为表明买受人对标的物有了一定的控制和支配,体现了其对物权取得的期待和实际的关联。 最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比如由于出卖人不配合、政策限制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是因为买受人自己的疏忽或故意拖延等原因未办理过户,就不符合物权期待权的构成要件。 总之,物权期待权的构成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且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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