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交易时,涉及到了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人能算善意第三人,想知道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这些要件在实际判断中是怎么起作用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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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民事交易中,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存在权利瑕疵,而基于善意进行交易的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善意。这里的善意是指第三人在进行交易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并且无重大过失。简单来说,就是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真诚地认为转让人有权利对标的物进行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这就明确了善意是善意取得的一个重要条件。 其次是合理价格受让。第三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支付合理的对价。也就是说,交易价格要符合市场行情,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果以过低的价格受让,可能就会被认为存在恶意。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 最后是完成法定公示。对于不动产,需要完成过户登记;对于动产,需要完成交付。只有完成了法定的公示程序,第三人才能真正取得物权。《民法典》规定,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才能构成善意取得。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件,才能构成善意第三人,从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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