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哪四种?

我在和别人交易物品时,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听说有不能善意取得的情况。我想知道这不能善意取得的四种情形具体是什么,遇到这些情况我的权利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在交易中该怎么去判断是否属于这些情形,希望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来保障自己。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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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但存在四种不能善意取得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转让合同无效。合同就像是交易的规则书,如果这份规则书本身就是违法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它就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双方签订的转让国家禁止流通物品的合同,这种合同自始无效,即使第三人不知情,也不能善意取得该物品。因为无效的合同就意味着交易从根本上不被法律认可,自然不能基于这个无效的交易让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第二种情形是转让合同被撤销。当合同存在可撤销的事由时,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旦合同被撤销,那么第三人就不能再依据这个被撤销的合同善意取得标的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就如同交易从未合法发生过,第三人也就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三种情形是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受让人非善意。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如果受让人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却仍然进行交易,那就是恶意的,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比如,转让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物品,受让人应当意识到可能存在问题,但仍然购买,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就不属于善意,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种情形是转让的财产未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对于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公示,第三人就不能善意取得。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使受让人支付了价款并且实际占有了房屋,也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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