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善意取得的不适用情形有哪些?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的事情,听说有善意取得这个概念,但不清楚哪些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具体有哪些情形是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的,这样我在处理事情时就能避免相关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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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善意取得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但在一些情形下,善意取得并不适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不满足这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不适用善意取得。例如,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是无权处分,却仍然受让该财产,这就不符合“受让时是善意”这一条件,原所有权人可以追回财产。 其次,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毒品、枪支弹药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这些物品的流转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即使受让人是善意的,也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其所有权。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另外,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也就是说,遗失物在一定期限内,原所有权人可以追回,除非符合特定的有偿取得条件。 最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虽然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存在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比如,当这些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是通过盗窃、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得时,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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