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有什么口诀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口诀来记忆:“善、付、登(交)、权、合”。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些构成要件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善”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通俗来讲,就是受让人在交易时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而且没有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是善意取得的重要条件之一。比如说,甲把从乙那里借来的电脑卖给丙,丙在购买时并不知道这台电脑是甲借来的,而且甲还拿出了一些足以让丙相信电脑是他自己的凭证,这种情况下丙就可能被认定为善意。 “付”指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就是说,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也明确提到了这一点。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就可能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一台市场价值5000元的手机,转让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受让人,这种不合理的低价就可能让人怀疑受让人是否善意。 “登(交)”表示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对于不动产,如房屋,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于动产,如车辆,需要完成交付。《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只有完成了相应的登记或交付,才能保障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权”是指转让人无处分权。如果转让人本身就有处分权,那就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了。比如甲将自己合法拥有的物品卖给乙,这是正常的交易,不涉及善意取得。 “合”意味着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果合同本身存在无效的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