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登记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在进行一项交易时涉及到担保物权,对方说他们是善意第三人。我之前做了担保物权登记,现在就想知道,我做了这个登记之后,能不能对抗这个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呢?心里特别没底,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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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登记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需要分不同的担保物权类型来具体分析。 首先,对于抵押权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动产抵押中,如果进行了登记,那么就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甲把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又把汽车卖给不知情的丙,此时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丙,乙有权就该汽车优先受偿。而对于不动产抵押,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一旦登记,当然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对于质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一般情况下,质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而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不存在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不过权利质权有些特殊,比如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种经过登记设立的权利质权,通常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最后,对于留置权,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留置权的产生和行使不依赖于登记,也不存在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总体而言,部分经过登记的担保物权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但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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