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基于法律行为取得,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1.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比如,甲向乙借钱,甲用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在不把房子交给乙占有的情况下,为债务提供担保。一旦甲到期不还钱,乙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的房子的价金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 质押:又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例如丙向丁借款,丙把自己的名贵手表交给丁作为质押(动产质押);或者戊向己借款,戊把自己持有的股票的权利凭证交给己作为质押(权利质押) 。相关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典型的就是留置权。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比如,甲把汽车送去乙的修理厂维修,修好后甲却不付修理费,那么乙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在甲付清修理费之前不归还,以此作为甲支付修理费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此外,实现担保物权在程序上有普通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执行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这几种途径。普通诉讼程序要历经一审、二审(如有)、再审(如有)、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历经一审终裁、异议(如有)、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相关概念: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