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
我和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刚过去1年,我因为个人发展想提前离职。不知道这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算违约吗?我很担心会因此承担不好的后果,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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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劳动者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按照这个法定程序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不属于违约行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例如小李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他想换一份工作,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公司,到期后就可以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如果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那就可能构成违约。《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公司花费5万元为小张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5年服务期,小张工作2年后就想离职,那他可能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讲,若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就属于违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比如公司没有合理理由就辞退员工,员工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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