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范围如何界定,原告类型怎样设定?

我想了解环境公益诉讼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在日常生活中很关注环保问题,也知道有环境公益诉讼这个事儿,但不太清楚它具体是啥概念,涉及的范围有哪些,还有哪些主体能作为原告去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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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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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类型,它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当环境受到破坏或者可能受到破坏,影响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时,就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维护公共环境利益。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一)有证据证明被告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损害,或者具有损害环境的重大风险的;(二)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的行为;(三)其他损害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这表明只要是对环境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存在损害风险的行为,都有可能被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 接下来是原告类型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都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时,要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登记和活动要求,其目的是确保这些组织有能力和资质来维护公共环境利益。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能更有效地保障公共环境利益不受侵害。 总之,环境公益诉讼通过明确的范围界定和合理的原告类型设定,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人民检察院,都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推动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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