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物权的事情时,听说有物权法定原则。但我不太清楚这个原则的法律依据具体是什么,也不了解依据这些法律在实际情况中是怎么起作用的,希望能有人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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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通俗来讲,就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自己随意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者改变物权的法定内容。 这一原则有着重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该条从物的归属角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对于物的流转和归属确定的规范作用。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表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登记程序来决定效力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其他生效方式,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变动方面的要求。 物权法定原则还体现在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上。假如当事人自行创设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这种创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比如,双方约定一种新的担保物权,但这种担保物权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种类的规定,那么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物权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因为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会让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变得混乱,其他人难以了解和判断物权的状态,从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大家都能清楚地知道各种物权的边界和效力,交易就能更加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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