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种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而成吗?

我和朋友在做一个商业项目,涉及一些财产权益的分配。我们想自己约定一些物权种类,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不知道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物权种类能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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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种类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而成,这涉及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物权是对特定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关系到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约定物权种类,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混乱,其他人难以了解和判断,不利于交易的稳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里明确了物权是受到法律严格规范和保护的。


物权法定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种类法定,即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比如,不能约定一种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新型“特殊物权”。另一方面是内容法定,也就是每种物权所包含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也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能自行改变。例如,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等内容,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约定其他方式。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创设物权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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