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财产权益的事务时,遇到了关于物权和其他权利冲突的情况。不太明白物权的优先效力具体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在法律上物权优先效力是如何界定的,在哪些情形下能体现出来,以及这种优先效力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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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或者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下面从这两个方面详细为您解释。 首先,物权优先于债权。这是物权优先效力最常见的体现。简单来说,当一个标的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优先于债权人获得该标的物。比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后,甲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时,丙作为抵押权人,拥有物权,而乙仅享有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若甲无法履行债务,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乙的债权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登记赋予了物权对抗债权的优先效力。 其次,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在效力上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将该汽车质押给丙。此时,乙的抵押权设立在先,其权利优先于丙的质权。当汽车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乙有权先就汽车的价值受偿。这一规则同样是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先公示的物权具有更强的效力。 然而,物权的优先效力也并非绝对,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时,承租人的租赁权虽然是债权,但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这体现了法律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和维护社会公平,对物权优先效力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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