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追及效力是怎样的?
我不太明白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到底是什么意思。我自己有一些财产,担心如果被别人拿走或者流转到其他人手里,我还能不能把它要回来。所以想了解下,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能帮我保障我的财产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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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追及效力,简单来说,就是当所有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到谁的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在实际生活中,这一效力能够有效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原理上看,所有权是一种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只要所有权人对物的所有权没有消灭,那么无论物的占有状态发生怎样的变化,所有权人都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追及该物。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一规定就体现了所有权追及效力在遗失物问题上的应用。 不过,所有权的追及效力也不是绝对的。如果第三人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的所有权,那么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就会受到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就是说,当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原所有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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