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物权效力的追及性是怎样的?

我对物权效力里的追及性不太理解。我自己有套房子,之前借给朋友住,结果他偷偷把房子卖给别人了。我就想知道,我能不能依据物权的追及性把房子要回来,这个追及性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在我这种情况下有啥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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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物权效力的追及性,通俗来讲,就是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跑到哪里去了,物权人都有权追回来,让它回到自己的掌控之下。这是物权的一个重要特性,保障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原理上看,物权是一种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这就决定了物权人对自己的物享有追及的权利。只要物权存在,物权人就可以追及物的所在,向占有人主张权利。 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物权追及性”这样的表述,但有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这就赋予了物权人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是物权追及性的具体体现。 不过,物权的追及性也不是绝对的,它会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该标的物,并且满足上述条件,那么物权人就不能再依据追及性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在您的情况中,如果买您房子的人是善意的,不知道您朋友没有处分权,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房子也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那么对方可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您就不能直接要回房子,但可以向您的朋友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您就可以依据物权的追及性和《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买主返还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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