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物权是否有优先效力?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财产的事务时,遇到了物权和其他权利冲突的情况。我不太清楚物权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更有优势,也就是物权有没有优先效力。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物权到底有没有优先效力,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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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物权的一项重要特性,它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或者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首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举例来说,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后,甲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丙作为抵押权人(物权人),其权利优先于乙的债权。即使乙先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表明抵押权(物权)优先于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 其次,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当实现抵押权时,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先设立的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优先性。 综上所述,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这是物权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并且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这种优先效力有助于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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