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是怎样的?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物权和债权的问题。有人说物权优于债权,可我不太明白这具体是什么意思。比如我有个情况,我之前和别人签了个合同,对方欠我钱(债权),但后来发现他把名下房子卖给别人了(物权),这时候该怎么处理呢?我想知道这个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到底是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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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于债权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当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且相互冲突的时候,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债权。这就好比在一场“竞争”中,物权具有更优先的地位。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像我们常见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都属于物权。简单来说,就是你对某个东西拥有实实在在的掌控权。债权则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你只能要求对方去做或者不做某些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用条文表述“物权优于债权”,但通过具体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个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物权),那么另一个买受人虽然和出卖人之间有买卖合同(债权),但不能要求已经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的物权优先于另一个买受人的债权。 再比如,当债务人的财产上既有抵押权(物权)又有普通债权时,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那么抵押物会优先用于清偿有抵押权的债权,剩余的财产才会用来清偿普通债权。这也是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的体现。 不过,物权优于债权原则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这里,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债权就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的物权。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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