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个债权人时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当存在多个债权人时,清偿顺序一般按以下规则来确定: 首先,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这里的担保物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通过一些方式,像抵押、质押、留置等,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好比,你把房子抵押给了债权人A,那在还钱的时候,A就比那些没有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得到偿还。《民法典》有相关规定来保障这种优先性。 其次,在多个担保物权中,清偿顺序为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 。留置权就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一个物品上同时存在这几种权利,那就按这个顺序来。 然后,如果都没有设定担保物权,就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 另外,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相关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