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最近在整理自己的债务情况,发现欠了好几笔钱,有朋友的借款、银行的贷款,还有一些网贷。现在自己资金有限,没办法一下子全部还清,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些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先还哪些后还哪些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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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顺序:


首先是优先债权,这为第一清偿顺序。优先债权指的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在财产上设定了一些特殊的权利保障,一旦债务人还不上钱,债权人可以通过这些权利优先得到偿还。《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要是还不上钱,银行就可以依法处理房子来优先拿回欠款。


其次是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就是相对优先债权而言,没有设定这些特殊担保权利的债权。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要先把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才会开始清偿普通债权。要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那么就要根据公平原则,按照各项普通债权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最后,如果涉及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意思就是,要先把税款和债务都还清了,还有剩余财产,才会进行遗赠的交付。


另外,如果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相关概念:

优先债权:指债权人依法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这类债权有特殊保障,可优先受偿。

普通债权:是没有设定特殊担保权利的债权,在优先债权清偿后进行偿还。

交付遗赠:在债务人死亡时,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有剩余财产才进行遗赠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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