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妇女卖淫罪怎样可以不坐牢?


容留妇女卖淫罪,是指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专门给那些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提供地方,或者给予其他帮助,方便她们进行卖淫,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这个罪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容留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想要争取不坐牢,也就是争取较轻的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有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况。首先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如果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情节特别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也很小,就有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比如只是偶尔一次应朋友请求,提供了容留场所,且并没有从中获利,也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就可能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其次是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容留行为,或者揭发了其他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就有可能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也可以争取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被判处的刑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法院就有可能宣告缓刑,这样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遵守规定,就不用在监狱服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