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有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且房屋已更名,还需要别的手续吗?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通过协议约定了房产归属,并且房屋已经完成更名手续后,通常大部分关键的流程已经完成,但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存在一些需要处理的后续事项。 从法律上来说,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等事项的约定,具有合同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一般为书面形式,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完成房屋更名手续后,从物权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意味着房屋更名后,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在产权登记上房产已经归属于约定的一方。 不过,有些情况下可能还需要注意。例如,如果房屋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需要确保抵押等相关手续也进行了相应的变更或处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所以,如果房屋有抵押,要通知抵押权人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另外,双方最好妥善保存好离婚协议以及与房屋更名相关的所有文件和凭证,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查询或证明需要。如果涉及税务问题,也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相应的纳税申报等手续。总之,虽然房屋更名是重要的一步,但根据具体情况完善其他相关手续能更好地保障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