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房子归女方,女方能一人进行财产变更吗
我和前夫离婚时,在离婚协议里写明房子归我。现在我想把房子的产权变更到我一个人名下,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自己一个人去办理财产变更呀?想了解具体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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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女方不能仅凭离婚协议一人进行房子的财产变更。 首先,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当事人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它不具备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所具有的公示效力以及强制执行力。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而一方持离婚协议要求办理房产过户,不在可单方申请的情形之中。可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比如有: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等情况 。 有一种观点认为,若离婚协议经过公证,女方就能一人办理房产过户,这种说法也是不正确的。公证仅仅是强化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和真实性,但依然改变不了其性质,当事人一方还是不能仅凭公证后的离婚协议单方申请办理房产过户。 不过,如果男方配合,双方一同前往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提供材料,是可以完成房产变更登记到女方名下的手续的。要是男方不配合,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等拿到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女方就可以依据法律文书,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离婚协议涉及房产赠与的情况下,虽然不完全等同于普通赠与,但如果男方反悔,在房产权利转移前,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空间,但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支持撤销,比如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总之,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来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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