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会被认定为盗窃未遂罪行为?
我前段时间在商场看到一个人伸手去掏别人口袋,好像还没拿到东西就被发现了。我就想知道,像这种情况算盗窃未遂吗?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盗窃未遂罪行为的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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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罪,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已经着手去实施盗窃行为了,但是因为一些他自己控制不了的原因,最终没有成功偷到东西。 认定盗窃未遂罪行为,首先得明确“着手实施盗窃”这个概念。“着手实施盗窃”指的是犯罪人开始了直接针对财物的具体行动,比如伸手去掏别人的钱包、撬门准备进入室内盗窃等。这和只是有盗窃的想法,或者在为盗窃做准备,像去踩点、准备作案工具等行为是不一样的。准备行为还没直接针对财物,而着手实施就是马上要碰到财物了。 其次,必须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盗窃未能得逞。这些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被财物的主人发现了,像前面提到的在商场掏别人口袋被当场抓住;也可能是有其他人的阻止,比如保安及时赶到制止了盗窃;还可能是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像打不开保险柜等。也就是说,不是犯罪人自己主动放弃盗窃的,而是因为外界的因素让他没办法把东西偷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盗窃未遂罪,就会依据是否着手实施盗窃以及是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这两个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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