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情况,有人去偷东西,东西刚拿起来就被发现了。我不太清楚这种算盗窃既遂还是未遂,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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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准确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对于定罪量刑十分关键。我们先来说说盗窃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目前司法实践和理论界较为主流的观点是“失控加控制说”。简单来讲,就是当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同时犯罪行为人取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时,就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 举个例子,小偷偷了放在街边自行车上的包,把包拿到手并且迅速离开现场,此时车主已经找不到自己的包,小偷对包有了实际控制,这就是盗窃既遂。从法律依据上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但并没有明确对既遂标准进行表述,不过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成果形成了这样较为统一的认识。 再看看盗窃罪未遂的认定。如果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或者自己没有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就属于盗窃未遂。 比如小偷在公交车上偷乘客的钱包,手刚伸进去就被乘客发现并抓住,这种情况下,乘客并没有失去对钱包的控制,小偷也没有实际拿到钱包,这就是盗窃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在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时,要综合考虑财物是否脱离被害人控制以及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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